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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4展开全部珠海市自来水水价综合表(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日前所执行的标准: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按每月每户计算:15立方米以内部分(含15立方米):1.38元,15-23立方米以内部分(含23立方米):1.85元,23立方米以上部分2.35元。综合价:1.58元。
居民生活0.81元/吨(含学校);工商服务业0.85元/吨;行政事业0.90元/吨。
居民住户8.5元/月.户; 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单位: 2.5元/月.人;
居民生活(学校教学)污水处理费0.81元/吨;行政事业0.95元/吨;工商服务业0.90元/吨。
依据:珠金价[2009]10号文 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执行时间:从2009年11月20日。
依据:《关于调整高栏港经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函》【珠港区函2009】200号,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港区、南水、平沙)
通过对全市2000—2002年污水处理成本的核算,全市污水处理行业按照3。2%计提维护费后的平均运营成本(包括污水处理厂内运营及厂外管网运行维护及监测的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约0。85元/吨,完全成本(包括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及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利润、税金等)约1。54元/吨,预测2003—2005年平均运营成本0。88元/吨,完全成本为1。35元/吨。考虑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的承受能力,拟将污水处理费从目前的0。3元/吨按以下两套方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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