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街道路面的垃圾污染,树立良好的乡风文明,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收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金盆乡街道上的门面和摊位收取垃圾清运处置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整条街道的门面及摊位产生的垃圾全部纳入集中处置范围之内。按照实行垃圾处置收费制度的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各门面、摊位均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
收费标准参照《六盘水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6﹞132号文件,收取的费用将用于垃圾的清运与处置,收费标准如下:
(一)集市上普通门面按照面积每月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 31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为每月每平方米0.80元; 101平方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米0. 60元; 501平方米以上为每月每平方米0.50元进行征收。
(二)旅馆业(包括宾馆、招待所等)按照乡派出所核定的床位数每月1.5元/床(每个床位)标准缴纳垃圾处置费。
(三)饭店、餐饮等饮食服务业按按照营业面积每月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为每月每平方米1.50元;营业面积31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为每月每平方米0.80元;营业面积101平方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米0. 60元;营业面积501平方米以上为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征收。
(四)赶场天街面摊贩按照每场所占面积征收,每场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下为每场5元; 6平方米以上每场10元进行征收。
(一)街道上各门面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购置足够的专用垃圾桶等设施,自行集中收集,统一倾倒到指定垃圾斗,由乡政府统一清运处置。
(二)所有门面签订门前卫生“三包”责任书,负责清扫责任区路面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乱倒垃圾;生活垃圾实施袋装化管理,并及时投放到垃圾斗内,由乡政府负责统一清运。对拒不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清运的,私自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我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条款,进行严厉打击。我们将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乱倒垃圾行为。
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及管理由营盘村委和麻窝村委负责,营盘村委和麻窝村以心连心二分店为界收取垃圾处置费,收费对象为门面、旅馆业、饭店、餐饮等饮食服务业的实际使用者,收费方式按照金盆乡人民政府与营盘村委和麻窝村委双方签订清运管理合同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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