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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国家建设部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面积收取。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目前暂行的是合政[2000]51号文件,对经营门点的收费参照以下条款执行;
第二款:集贸市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占地经营2平方米为一个收费单位,每一个收费单位每月收费3元,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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