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0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直接征收。
(二)非义务教育学校等单位以及商铺和服务行业、临时性商品宣传及展销摊点、运输服务业、加工修理行业、医疗机构(除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外)、其他行业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代收。
(三)城区居民住户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贵州水投水务集团威宁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四)代收单位收到费款后,按月向国家税务总局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申报缴纳。
当前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威宁自治县调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案的通知》(威府通〔2013〕2号)文件执行。若收费政策文件发生变动的,自动按照新标准执行。
缴费人应当按规定主动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如实向代收单位提供人数、面积、床位数以及其他用于计算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信息。缴费人以欺骗、暴力、威胁等方式少缴或不缴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部门或代收单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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