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读 不缴费还有理, 一环卫工人被威胁——垃圾处理费,到底该不该收?
垃圾费难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桂林象山区连续12年垃圾缴费不到五成,这样是不是有点过分了?
在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有环卫工人怎么敲门都不开门的居民,也有推脱说交给房东了的租客,有的居民耍无赖到说“我没有垃圾,我就不交垃圾费”,还有的居民说“这是在乱收费”,甚至还有威胁道“再吵我就打死你”。
环卫工人蒋大哥说,这样的情况可谓是一直存在,而且时间还不短,已经有十二年之久。
小学毕业的蒋大哥虽不识几个大字,但起码还是懂道理的,他也认为收取垃圾费是一件合理的事,怎么到了这里就变成“老大难”了。
从视频中了解到,这个片区缴纳垃圾费的居民不到一半,还有一大半的居民软磨硬泡,利用各种借口,就是不交垃圾费。
居民们借口不断,花招百变,还有的扬言“再吵就打死你”,让人听了闻风丧胆,环卫工人们只有无奈。虽没有收到垃圾费,但仍要收垃圾,因为停收就会影响市容。
环卫工人起早贪黑就是为了给予我们一个良好的环境,环卫工人的责任心让人敬佩,可居民们的责任心呢?
正因为如今垃圾费收缴不畅,导致现在环卫工人人员流失非常严重。由于象山区这个小区地处市中心,环卫工人即使没钱也得干,而这一干就是十二年。(来源:桂林直播)
“垃圾处理费”这个词是到底是谁第一个提出来的恐怕已经不可查考了,但毫无疑问的是自它一诞生便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和青睐。收费名称是提出来了,可没有收费依据怎么办?不用担心,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的,人民政府的创造力更是无穷的,有依据的要收,没有依据创造依据也要收。况且国家四部委不是有个“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吗?于是,各省市争先立法,唯恐落后,“**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地方媒体对收取垃圾处理费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也进行的轰轰烈烈,环卫、城管等部门也纷纷挨户动员,好像一天不收大街上的垃圾就要堆积一天没人管一样。在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这部地方性的规章虽然制定的晚,执行的力度却大,将什么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办法,最低工资标准之类的地方立法远远抛在了后面,在全国各地得到了普遍认真的执行,短期内即成燎原之势,况且将其与自来水表捆绑收费的模式使得广大居民几无遗漏。
不管你愿不愿意,垃圾处理费反正是被了。但是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就一定是合理的吗?全国其它各地都收交了就是我们就一定也得交的理由吗?实则未必。
首先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就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需要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也就是说对行政性收费,最低层级的依据应该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不是四部委的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
其次,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固体废物分为三类,分别是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该法只是规定了对排放危险废物的要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而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只是责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收集、运输、处置,反正没授权他们对排污征者征收排污费。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怎么负责收集处理,那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事情了,作为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排污者自然是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立法法》是一部专门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的法律,且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中并无关于对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收费的规定。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确授权即为禁止,所以地方政府对垃圾收费的依据明显不足。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理应模范的带头遵守法律,可在利益面前,他们却置国家立法程序于不顾,视法律责成他们处理生活垃圾的规定于不见,而处心积虑的自立规章收费,此种与民争利的行为恐难为表率。况且我们国家每年DPP的增幅都在8%以上,每年税收的增幅更在15%以上,如此增幅面前,政府就拿不出区区处理垃圾的钱吗?既然财政如此紧张,那为何关于年末各政府部门为完成消费预算突击花钱的报道却屡见不鲜?既然用之如泥沙,又奈何取之尽锱铢?
我们每个月除了交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我们还要交一笔费,叫做生活垃圾处理费。很多居民肯定很疑惑:“为什么要收垃圾处理费呢?”“费收了是用来干嘛的呢?”
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执行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将现有的清洁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新收费采取居民户定额收费、非居民类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的方式计费,并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统一代收。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本市常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民类按供水直抄到户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月每户13.5元(含清洁卫生费10元、垃圾终端处理费3.5元),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居民每月每户3.5元,涉农社区居民每月每户9.5元(含清洁卫生费6元、垃圾终端处理费3.5元)。
对于同一产权人在中心城区拥有多套房产的,且能够证明均为该产权人自住的,可由产权人向收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确为自住房屋的,垃圾处理费按一户征收。
1、经市民政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发证的低保特困户和特困职工家庭实行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此类收费对象实行先收后返,即先缴费后返还(统一在市自来水总公司收费窗口办理)。
2、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等用户实行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和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上述减免对象需凭有效证件到收费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1)属申报减半收费的用户是指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需提供单位证件或证明(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水费缴费单的正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征申请表(非居民类)》1份。向征收中心提交申请,经调查核实确认后,办理减收手续。
(2)属申报认定生产经营类别的用户(指商业二类、工业二类、其他类用户),需向征收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工商执照证明(或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水费缴费单的正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认定类别申请表(非居民类)1份,向征收中心提交申请,经征收中心调查核实确认后,办理认定手续。
生活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部分)收入安排用于市级环卫事业发展及业务运转和设施设备维护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环节)统筹安排给金平、龙湖、濠江区专项用于各区辖区范围内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和内街小巷卫生保洁的各项费用支出。
生活垃圾处理费只含清洁卫生费和垃圾终端处理费,对于生活垃圾清运环节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由其自行委托取得环卫作业服务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收费标准按市发改【2015】350号文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是指由经市房产主管部门确认并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的物业公司所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包括供水直抄到户和二次供水用户),属于直抄到户的物业管理小区的居民住户可主动向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用户名称、水表户号、门牌号码等相关信息。由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对住户的信息进行确认汇总,再向征收中心申报。中心核查确认后按物业管理服务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避免出现多收费现象。
对于部分自管自治(指由未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管理)的小区,按照“居民一类”收费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我家早在多年前就已申办过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怎么新的收费标准实施后又被收费了?
我市从2007年10月1日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的收费——居民每户每月缴纳3元),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收费部门办理过部分属一户多表、烈属、孤寡老人等对象的减免手续,由于此次收费改革后收费项目内涵和收费管理方式发生变化,且《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汕市发改【2015】349号)已经明确规定原《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汕价【2011】286号文)同时停止实施,按新的收费规定对申报减免手续又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对于符合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居民需凭有效证件到收费单位重新办理减免手续。
如果您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费还有什么疑问,可直接致电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联系电线,我们将及时高效的解决您提出的诉求和疑问。(来源:汕头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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