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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9-08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非居民生活垃圾是指非居民厨余垃圾和非居民其他垃圾,其中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非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上述非居民厨余垃圾之外的均称非居民其他垃圾。

  非居民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按计量收费,尚不具备计量称重条件的,可暂按桶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统筹考虑非居民单位承受能力以及毗邻城市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分三年逐步到位。建立实施差别化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机制。

  全市建制镇(含)以上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收取。继续延用目前的直接计量、上门收取的方式。鼓励采用数字化管理系统进行收费。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费用。年度基准量以内收费标准如下:

  (一)非居民厨余垃圾180元/吨(其中:收运环节75元/吨,处置环节105元/吨),折算每桶为14元/120升桶、28元/240升桶,其中废弃食用油脂不收费。

  (二)非居民其他垃圾200元/吨(其中:非直运模式收运环节80元/吨,处置环节120元/吨),折算每桶为10元/120升桶、20元/240升桶。

  (一)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分步实施,实施第一年按新标准的50%计收;第二年按新标准的75%计收;第三年后按新标准全额执收。垃圾量不满一桶的按一桶计。60升桶收费标准按相应120升桶一半计收。化粪池清挖和粪便代运处置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化粪池清挖费为600元/只、粪便代运处置费为30元/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超过年度基准量的,超过部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上浮50%。机关、学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企事业单位等食堂自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施行一年后实施超量加价制度。其他非居民单位待条件成熟后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适时公布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连续12月的实际非居民厨余垃圾和非居民其他垃圾收运量,核定下一年非居民生活垃圾定额基数,新增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自开始收运后连续12个月的收运量,作为下一年定额基数。

  (三)为鼓励非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非居民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根据非居民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落实以及非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质量情况制定差异化收费政策,具体标准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实施。

  (四)非居民生活垃圾原则上按量收费,并实施差别化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机制。对于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少的沿街商铺等非居民单位,为便于实施,也可采用定额方式收取。具体标准为:100平方米以下的沿街店铺(不含餐饮店、食品现场加工销售店、蔬菜水产店、水果店、鲜花批发店等)按建筑面积定额征收,其中25平方米(含)以下15元/月;2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以下30元/月;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以下45元/月。100平方米以上的沿街商铺原则上按量计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明确按定额方式收取后,可委托相关单位、街道、社区等机构收取并抽检垃圾分类质量。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自行收运非居民厨余垃圾的单位,免征收运环节费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自行就地处置非居民厨余垃圾的单位,免征收运和处置环节费用。就地处置的废渣按非居民其他垃圾进行处理,并按标准缴纳收运和处置环节费用。

  (六)未按规定分类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管理责任人重新归集,再按规定交付;对拒绝重新归集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七)未按规定缴纳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本通知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同步实施。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环卫垃圾代(转)运费标准的批复》(甬价费〔2002〕2号)和《关于核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费标准的复函》(甬价费〔2007〕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同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非居民生活垃圾收运协议的,按照原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按照新标准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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