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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9-02

新规!辛集将按户征收垃圾费!标准是【辛集那些事】

  建成区内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

  :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3元/人·月。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1.5元/床·月(不足五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征,1.3元/人·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5元/平方米·月。

  6.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3元/座·月。

  (五)单位和个人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8元/立方米。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重复的其他收费项目。

  《辛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依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17号)、《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冀财税〔2017〕48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建成区内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第二条 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第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单位或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二)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对无银行账户的,专业收费人员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缴。

  (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交纳的: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3元/人·月。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1.5元/床·月(不足五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征,1.3元/人·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5元/平方米·月。

  6.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3元/座·月。

  (五)单位和个人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8元/立方米。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用票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

  第七条 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给予1%-3%的代收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

  第八条 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重复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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