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调研起草了《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后简称为《草案》),该草案经专家论证形成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中最值得关注的部分,就是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费,主要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费方式,按不同的收费类别和折算系数,收取不同类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化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转运、运输和末端处理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等费用。生活垃圾收集指生活垃圾从居民小区、单位或公共区域送至转运站的过程,不包括小区、单位内部生活垃圾从投放点到收集站的过程。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西安市各区县建成区、工业集中区及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区县人民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责任主体,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实施主体,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市、区县水务集团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工作。
生活垃圾处理具有公益属性,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情况,合理分配财政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分担比例,收费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予以补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分为居民(含暂住人口)、行政事业(含企业单位独立的办公区域)、工业、经营、特种行业(车辆冲洗、美容美发、洗浴等)五类。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费方式,按不同的收费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收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生活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并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垃圾产生主体,其用水量以水表计量数据为准; 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垃圾产生主体,其用水量以收取水费对应的用水量为准。 使用自备水源的,其用水量以水表计量数据为准; 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以水泵的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为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并按年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支付代收单位手续费,手续费金额比例由市政府研究确定。使用自备水源的,可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其产生的垃圾量或依据其用水量核定的垃圾量,按照政府定价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也可由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经营性服务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提供服务。
自行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须在所属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将生活垃圾运输至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末端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费用全部自行承担;同时应严格遵守西安市相关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自觉接受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费内容重复的其他收费项目,原施行的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文件自行作废。
对民政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采用“先收后返”方式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发改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若您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于8月13日之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生活垃圾管理处。
邮件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生活垃圾管理处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生活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垃圾费为何要按照水消费量折算,而不是用电量或其他?这个系数又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华商报邀请到曾经负责研判、推广多个城市“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的专家、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陈海滨,解答这些疑惑。
陈海滨介绍,要了解这个折算系数,首先需要理解一个概念,不是垃圾费与水费相关,而是不同群体的用水量与垃圾产生量之间存在规律。在一定范围内,不同垃圾产生源的垃圾量与其水消费量成正比。“因为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都是有规律的,用水也是如此。例如菜市场,用水量很少,但产生的垃圾量普遍很高,个人、企业等不同用水群体,都有他们特有的用水量和垃圾产生量特征。”陈海滨说。
因此,通过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可以找出不同用水群体的垃圾产生量与其水消费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并用折算系数直观表示。之后,只要知道特定水消费群体的用水量,就可以换算出相应的垃圾产生量,进而测算出用户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数额。
本次西安市发布的《草案》中,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分为5类,分别是居民(含暂住人口)、行政事业(含企业单位独立的办公区域)、工业、经营、特种行业(车辆冲洗、美容美发、洗浴等)。
目前,西安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的标准,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进行分类收取。其中,城市居民(含城中村人口和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按月由个人缴纳,每人每月2元,换言之,一个家庭按照平均3人计算,每月共缴纳6元生活垃圾费;而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等,则按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算,由单位按月缴纳费用,每人每月1元;而第三种则由经营者交纳,按照餐饮业、旅游业、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不同标准,进行阶梯式收费。
那么,如果按照“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费用升了还是降了?
这不能一概而论,有升有降。”陈海滨说,“举例来讲,部分人有浇花、洗车、每天洗澡的需求,但这些活动并不产生垃圾,对这些人而言,需要缴纳的费用就更高。以此类推,自然也有与前面这部分人相对的用水群体,他们用水少但产垃圾量多,对他们而言,费用就偏低。”
然而,个体虽有差异性,但同类群体的用水特征仍具有相似性。陈海滨介绍,以用水群体特征为基础收缴费用,对于一个区域内的所有成员来说,比以往的定额收取模式更加精准且合理。
据了解,我国广东、海南、云南、广西等地部分区域,已经按“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那么,实施后的成效如何?
自2005年8月1日起,广东省中山市在中心城区范围,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直接以用水量计征垃圾处理费,并委托供水部门在收水费时一并代收。
中山市将产生生活垃圾的水消费者划分为居民、商业、工业等八类(组)计征收费;其中居民类每吨水征收标准为0.31元,若该户居民当月用水量20吨,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6.3元。卫生清洁费(含门前三包费)按现行征收的方法和标准不变。此外,对自收自运垃圾进场的单位(含周边镇区)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吨102元。
据《中山日报》的报道,中山市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缴后,垃圾处理费收缴率达97%以上,且收费成本仅1%。
为何使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缴后,收缴率明显提升?陈海滨解释,原因在于所有居民都需要用水。“其实这些城市的收缴率几乎为百分之百,目前能看到的个位数缺口,其实是部分减免的用户。”
多个城市在施行“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费后,也产生了一些市民的疑问,华商报记者进行了归纳整理。
一位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的市民曾提问,交水费时明明已经交了垃圾费,为什么社区还要求居民每个月另外交垃圾费呢?这位居民得到的回复是,该市民居住的区域按照中山市物价局中价函【2006】12号文件的收费标准,对住宅及商铺收清洁卫生费。目前水费内包含的为污水处理费,非居民卫生费用。
与这位市民的问题类似,记者在云南网2009年10月30日的报道《12月1日起海南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中看到,“垃圾处理费折入水价后,易存在水价抬高容易被误解的问题。同时,在折算系数的确定和分类过程中,也存在误差。”
昆明市在实施该收缴办法之前,曾有市民提问,“一表多户怎么收?”他认为,“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模式,面对这种情况,会存在一定的弊端。
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自来水公司了解到,西安市范围内,部分城中村区域仍未施行一表一户(抄表到户)的计费方式, 且这类区域的费用划定方式多种多样,因此,西安市在实施“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前后,或将面临类似问题,届时该如何解决,还需要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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