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该《规定》明确要求垃圾分类投放,并针对各类别垃圾具体范围进行细化和列举,进一步提升操作性。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 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
《规定》总结和完善我市近年来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作经验和成果,在原有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确定的相关制度基础上,从立法层面建立了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点)或交售至回收服务点、回收经营者;
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应当进行渣水分离或者油水分离,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回收,或者自行投放至指定的专门收集点;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规定》明确,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的罚款。
如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 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并能够作为志愿者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镇街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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