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垃圾处理 > @太和人丨2020年1月1日起太和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在这里!
2022
04-04

@太和人丨2020年1月1日起太和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在这里!

  为改变我县生活垃圾处理现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城市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通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县政府先后下发了《太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太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2019年9月26日太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 发改行费【2019】156号文件,明确规定我县将于

  征收对象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太和县城建成区内(含城关镇工业区、太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标准1.城市居民按用水量征收,0.3元∕吨·月;非城市供水企业集中供水,3元/户·月。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医院除外),1元∕人·月;3.学校5元/生·年;4.医院,0.5元/床·天;5.经营性门面(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除外),经营面积200㎡以下的,10-20元/间·月;经营面积超过200㎡的综合体,0.2/㎡·月;6.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0.5/㎡·月;7.小吃摊点,5桌位以内,15元/月;超过5桌位的,每桌每月递增5元8.集贸市场经营点,5-10元∕摊位·月;9.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0.4/‰收取;10.营运车辆、城市出租车(含公交车)0.5元∕座位·月;11.城市及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单位,1元/人·月;其他未列出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减免政策 下列单位和个人免缴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孤儿和特困供养对象 (二)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烈士馆、光荣院、救助站等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残疾人企业; (三)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 (四)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注意事项 按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拒不缴纳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设立的垃圾处理费征收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市民朋友们,改善城市环境、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是我们共同的心愿和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共创温馨家园,加快建设实力太和、繁荣太和、文化太和、和谐太和而共同努力!


本文》有 0 条评论

留下一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