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5、 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股东企业最好为实业公司,且成立三个会计年度以上;
全国典当行统一使用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发布的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因此该管理办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属于即将更新的管理办法之一,所以目前也是申请的最佳时期。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六)有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一、确定总量: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二、接收材料: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三、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办理批件: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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