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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3-19

关于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江西省城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计收费字(2002)72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3)8号】。结合我区实际,2022年1月1日起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在本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一)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依据抚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征抚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抚价收费字2004]5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附:抚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征抚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抚价收费字2004]51号)文件

  (1)机关、事业、社会团体、驻抚部队等单位,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元收取(不含离退休人员),由单位负担。

  (2)企业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2元收取(不含离退休人员)由企业或业主负担。

  (2)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按设置的经营床位的60%核定,床位价格在10元/日以上的,按每床位每月25元收取;床位价格在10元/日以下的,按每床位每月10元收取。

  (3)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瓷器、洗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4)百货、食杂、电器、照相、五金、通讯、邮电、书刊、金融商业门点或营业网点,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5)集贸和批发市场:畜禽、鱼类按每摊位每月15元收取,饮食、蔬菜、水果按每摊位每月12元收取,其它摊位按每摊位每月10元收取。

  (1)本辖区内所属机动车(单位和个人,含营运车辆)按以下标准收取:2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5元2吨以上货车每辆每月10元;客车10座位以下每月10元,10座位以上每月15元;公交车按每辆每月5元收取;出租车每月5元;单位和个人小型汽车每月5元。

  凡在市区内新建、改建、续建、扩建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楼等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5元的垃圾处理费。

  (三)依据抚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征抚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抚价收费字2004]51号)文件规定,东乡区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2、建筑施工工程:凡在城区内新建、改建、续建、扩建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楼等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5元的垃圾处理费。

  (一)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社会福利院的在院人员(不含工作人员)实行收费免收政策。

  (二)持有政府特困卡的低收入居民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贴的优抚对象和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实行收费免收政策。

  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严格管理、确保收足”的收费原则,全区的垃圾处理费工作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居民住户(含暂住户)的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含物业管理小区的居民住户)委托区供水公司在收缴自来水水费时代收。

  (二)机关、事业和团体等单位属财政拨款的,由财政部门在拨付经费中统一代扣。

  (三)单位和个人的汽车(含营运车辆)在车辆年检期间由市城市管理局设置的“城管窗口”收取。

  (四)建筑施工工程、房屋装饰或修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城市管理局办事大厅服务窗口收取。

  以上未涵盖的法人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统一由抚州市东乡区环卫和市场服务中心代收。

  (1)凡不交纳垃圾处理费的法人和个人,由抚州市东乡区环卫和市场服务中心派人上门催缴,并做好记录;对三次上门催缴仍不交纳的,由抚州市东乡区环卫和市场服务中心下达《催缴通知单》。

  (2)凡不交纳垃圾处理费的法人和个人,在接到《催缴通知单》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交费的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说明原因或说明的原因未经采纳、又不交费的,由抚州市东乡区城市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 抚州市东乡区城市管理局对下达《催缴通知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不交纳垃圾处理费的法人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1)抚州市东乡区城市管理局是征收垃极处理费和收取卫生服务费的收费主体。

  (2)收费单位依据抚州市东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发改字【2022】9号文件规定收费。

  (一)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二)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按期缴入抚州市东乡区环卫和市场服务中心设在区财政局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三)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按一定的比例由区城市管理局统一支付给代收单位作为手续费。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区物价、财政城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收费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本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有关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和标准,即行废止;已经收取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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