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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1展开全部按照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原则,任何案件的处理依据应以案件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而任何新法律法规的颁布,不得有违宪法,若新法规条例与原来的有冲突时,一般实行“从久”原则,即以案件发生时所实行的法律法规处理!但法律也实行“实事求是”,即以实际出发,在不违背宪法和人民大众公共利益时灵活处理。
依据本案实际:该市的出租车行业中的小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通过行政审批解决,且不需要交有偿使用费(无偿),其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也未作规定(无期)。但在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的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在市区的经营权通过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并以1996年为界限,新旧出租车经营者分别以有偿和无偿的方式进行经营。那么就应以此为法律依据,即“有法可依”的原则!后该市政府经请示两级人大常委会,以“通知”的形式决定对市区原行政审批取得出租车经营权的经营者,一次性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3万元,并重新核定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此“通知”有悖于96年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即人大常委会并未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或出台新规定。所以对于政府的所为有损大众公共利益,应不于支持,取消其“征收3万元的规定”但考虑行政改革发展的需要,对于“使用期限为10年”的规定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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