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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2-09

关于《长治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发改委起草了《长治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0年10月12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网络留言:登录长治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民意征集栏目,开展网上建言献策活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8〕709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和建制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不含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凡在本市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其范围的建制镇(含)以上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要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镇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山西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测算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各环节成本,按规定程序制定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金融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及代收手续费标准等。

  第九条为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非居民和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分类垃圾实行计量收费,收费标准按照低于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暂未实行分类垃圾收费的,统一采取城镇混合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具体计费方法如下: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

  第十一条对严重亏损企业视不同程度可以缓(减)交,对驻市部队予以免征,对城市低保对象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予以免征。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市发改、财政、住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切实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为加强我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发改委起草了《长治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0年10月12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网络留言:登录长治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民意征集栏目,开展网上建言献策活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8〕709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和建制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不含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凡在本市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其范围的建制镇(含)以上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要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镇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山西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测算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各环节成本,按规定程序制定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金融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及代收手续费标准等。

  第九条为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非居民和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分类垃圾实行计量收费,收费标准按照低于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暂未实行分类垃圾收费的,统一采取城镇混合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具体计费方法如下: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

  第十一条对严重亏损企业视不同程度可以缓(减)交,对驻市部队予以免征,对城市低保对象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予以免征。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条市发改、财政、住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切实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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