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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9-13

2020年国家对垃圾分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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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 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 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 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 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 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 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 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 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 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 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 生活垃圾分类。 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 束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 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 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 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主要目标: 到 2020 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 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 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35%以上。 二、部分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一)实施区域。2020 年底前,在以下重点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 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1.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2.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包 括:河北省邯郸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宜春 市、山东省泰安市、湖北省宜昌市、四川省广元市、四川省德阳 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咸阳市。 3.鼓励各省(区)结合实际,选择本地区具备条件的城市实施生活 垃圾强制分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应率先实施生 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主体范围。上述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 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 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 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 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三)强制分类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 际,于 2017 年底前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 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 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 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 法处理。 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 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 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 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 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 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 部令第 39 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 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 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 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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