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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8-15

请问中惠山畔名城二楼商铺的管理费收费标准

  你好!你的来信收悉。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对我们的信任,现就你反映的收费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东发改〔2014〕318号)的有关规定,商业铺位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双方协商约定有关收费标准。您反映的管理费应按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公约中有关约定条款执行。 二、有关收取垃圾处理费问题。我市从2003年9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商铺按营业面积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市政府《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及《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东价〔2010〕33号)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向自来水用户征收。其中商铺按营业面积计征,由城管部门按收费标准计算其应缴金额,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代收。商铺的收费标准如下: 1、水果店、鲜花店:3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每户(下同)为40元;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垃圾量计征,但不低于40元。 2、饮食业:50平方米以下的为100元;50至100平方米的为115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垃圾量计征,但不低于115元。 3、其他店铺:50平方米以下的为28元;50-100平方米的为37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垃圾量计征,但不低于37元。 按垃圾量计征部分,每桶次为15元。垃圾桶容量计量标准为0.25立方米/桶。由城管部门按收费标准计算应缴金额,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代收。 三、请对照以上规定,如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可直接拨打我局价格举报电线”反映,以便查处。实行物业服务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对约定的收费等内容有异议,物业服务双方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循法律途径解决。为更好地维护合法利益,建议尽快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等方式,就物业管理及收费等问题作出决定。如需了解更多价格政策,可登录东莞价格信息网(网址:)查阅相关政策文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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