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云南省科学技术院开展组织协调、政策落实、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3. 州(市)科技局、国家级和省级高开区负责本地区省级众创空间的建设和推荐工作。
申请单位应当是云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完善、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等。
2. 进行实地查验和评审。根据申报情况,每年分批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
3. 审定通过。相关评审结果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审定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日。
4. 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云科xxx众创空间”牌匾。
5.经费拨付。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用于补贴空间相关费用支出。
6. 管理和考核。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每年根据云南省众创空间的创业承载能力、支撑服务能力、社会协作能力进行年度综合考核。根据量化打分考核排序,给予政策性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云南省众创空间称号。
2.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创业载体负责提供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1. 征集筛选。向云南省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征集筛选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1.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并委托云南省科学技术院对全省创业导师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1. 身心健康,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2. 关心青年,热心公益,志愿奉献时间、技能、资金和经验,积极帮助和扶持青年创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3. 具备与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能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和经营指导服务。
5. 具有创办企业经验,或企业管理方面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具有创业辅导服务经验的著名专业人士,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
1. 具备条件者,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等方式,填写《云南省创业导师推荐(自荐)表》并报云南省科学技术院。
2. 云南省科学技术院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提出意见及建议,根据“绩效优先、择优聘用”的原则,分批确定创业导师人选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颁发“云南省创业导师”聘书。
3. 创业导师聘任期3年,聘期到后可根据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续聘或解聘。
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牵头面向全省众创空间、创业导师、各类创新创业者举办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云南赛区),中国科技创业人才投融资集训营(云南专场)等,开展创新创业者、企业家、投资人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创新创业沙龙、创新创业大讲堂、创新创业训练营。由云南省科学技术院牵头组织“打造学府创新创业走廊 铸就云科众创品牌”系列创新创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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