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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3-29

苍南宜山收取“垃圾处理费” 所依文件竟是其他

  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出具的缴费通知书写明,根据“县(苍发改价{2009}11号)文件规定”(蓝圈所示),商户需“缴纳垃圾处理费”。据记者调查,“县(苍发改价{2009}11号)文件”的内容是《关于对东瓯大酒店要求水费电费实行“工旅同价”的批复》(红圈所示),两者风马牛不相及。陈侄辉/摄

  商家缴纳“垃圾处理费”后,会收到一张盖有“苍南县宜山镇环卫所财务章”的发票,发票上的收费项目一栏写着“卫生费”字样。陈侄辉/摄

  温州网讯 近日,有读者向新闻热线反映,苍南县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向当地一些商家催缴“垃圾处理费”,该读者一家店一年要被收7200元,还有一些商家要缴几万元。执法大队还发了缴费通知书,上面写明,收费依据是“苍发改价【2009】11号文件规定”。

  出乎意料的是,记者从苍南县发改局查询到的“苍发改价【2009】11号文件”,却是《关于对东瓯大酒店要求水费电费实行工旅同价的批复》,与通知书上的“垃圾处理费”,风马牛不相及。

  当地部分商家向记者提供的这份“缴费通知书”,格式固定,落款时间有些不同,分别为11月12日、11月14日等,盖有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的公章。

  收到这份“缴费通知单”的商家,大部分为服务性行业,且有个共同点,就是相对规模大一些。他们反映,一些规模较小的餐饮店及从事糕点、理发、花艺等生意的店家,却没有收到缴费通知书。这也让被要求收费的一些店家不解:“同样会产生垃圾,就应该统一征收,这样算不算选择性执法?”对此,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主持工作的副队长陈继革称,没收到缴费单的那些店之前已经缴过一年的卫生费了,这个卫生费是“土讲讲”,其实就是垃圾处理费,现在催缴的是那些一直拖欠的商家。

  宜山镇部分商家收到的“缴费通知书”显示,收费依据是“苍发改价【2009】11号文件规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而据知情人士透露,苍南县政府曾规定包括宜山在内的6个镇,可以征收垃圾处理费。

  但是,苍南县发改局的材料显示,“苍发改价【2009】11号”文件实为“关于对东瓯大酒店要求水费电费实行工旅同价的批复”,与垃圾处理费毫不相干。

  记者在苍南县发改局收费管理科查询时发现,在苍南县发改局的“2009年度收费文件汇编”中,唯独缺了“苍发改价【2009】11号”。这个文件后在苍南县发改局价格管理科才找到。此外,网络可查询到多份“苍发改价”文件,但找不到“苍发改价【2009】11号”。

  既然在制度层面允许收费,那么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通知书上的依据为何要假借“苍发改价【2009】11号”呢?莫不是疏忽所致?

  11月30日,记者以一家餐饮店的名义来到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缴纳了一笔数千元的“垃圾处理费”。

  一名财务人员开具了一张发票,上盖公章为“苍南县宜山镇环卫所财务章”。据悉,今年上半年,宜山镇环卫所和城管中队合并,成立了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但在发票的收费项目上,却打印着“卫生费”。记者问道:“垃圾处理费不是一个新的费种吗?为什么还写着老的卫生费?”这名财务人员含糊回道:“就是卫生费,一样的。”

  早在2003年,苍南县物价局对宜山镇的卫生费收费问题,确实有过批复。苍价【2003】19号文件显示:“据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费收取标准的申请报告》悉现将调整后的环卫有偿服务费标准作批复如下”

  在这份允许收取卫生费的批复中,规定饮食业、夜(早)市沿街饮食点每摊按一级路段每月50元,其他路段30元。这个标准,远远低于目前收取的这个所谓的“垃圾处理费”。

  记者:“既然允许收垃圾处理费,那是一个新的费种,为何发票上还要用原先的卫生费这一名目?”

  陈继革:“是哪,这我们也想不通,我们也跟有关部门说过,他们不让发票上开垃圾处理费,只能开卫生费。”

  记者:“既然是卫生费,就要沿用2003年制定的收费标准才对。这中间是不是有什么环节没处理好?”

  采访中,当地一些店家还向记者反映,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收取“垃圾处理费”的标准不统一,店铺面积差不多的,有的每月600元,有的则只有300元,令人费解。对此,陈继革称不可能,他怀疑被收取600元的反映人,应该经营更大面积的商铺,所以收费要高一些。记者 胡建国 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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