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
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江苏
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以及有关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资工资总
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超过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部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原
第八条破产企业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并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九条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特困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第十条财政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分为两部分,统
筹基金部分由财政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36%垫支一个月;个人账
第十三条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进行管理、核算,不得相互挤
级医疗机构为8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一级以下)为500元。职工在一个自
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30%,但最低不得低于300元。门诊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及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转移和继承(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
第十九条职工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
退休、退职个人分担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的70%、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第二十条职工住院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个人先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或未足额缴费,医保中心自次月起止向个人账户划拨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参保前已退休(职)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后退休的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参保前,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按国家规
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第二十五条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
第二十八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和类
第二十九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取药或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使用个
第三十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发生的急救、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由所在单
第三十二条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或驻外地工作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必须
第三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经卫生和药品监督管
第三十四条医保中心根据职工的选择意向和卫生资源的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
第三十五条职工可在其选定的3家以上不同层次的定点综合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获得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制定和完善必要的管理制度,提供价格低
第三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
第三十九条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
第四十一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
第四十二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
第四十三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执行,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第四十四条现享受公费医疗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执行,资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按苏政发[1999]107号文件
第四十六条对服务优良、管理完善、控制医疗费用成绩显著、职工满意的定点医疗机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未按规定
第四十八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医保中心如数追回
第四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医保中心追回违反规定支付
的医疗费用,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第五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医保中心追回违反规定支付的
医疗费用,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医保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上一级行
第五十三条甲类传染病,大面积爆发性、流行性传染病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
第五十四条参保单位、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医保中心之间发生有关医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中缴费率、个人账户计账比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
第五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卫
第五十七条实行市、县两级统筹管理。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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