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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具体到那里的补偿标准都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来制定修改的,所以不管地方如何修改但总的框架是出不去的。有变化的只是地方性的拆迁政策,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或者是货币补偿与安置房相结合的方式。但是不管是用什么方式来完成拆迁的,只要牵扯到货币补偿就该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评估规则来实施,也就是说市场比较法。楼主可以根据周边的市场价格和当地相关的拆迁政策具体和拆迁方来协商。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中所涉及的各类补偿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拆迁居住用房自找过渡房、过渡期在两年以内的,按所拆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付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
1995年11月16日前动迁的被拆迁户,仍按武价拆字〔93〕第002号、〔93〕第003号、〔94〕0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995年11月16日以前动迁的被拆迁户,在1996年11月16日后仍未安置,过渡期超过原协议书过渡期限,从1996年16日起,超期过渡费标准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2)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元,其他非生产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
易地相隔两个居住区位置的被拆迁户,每户补偿五千元;易地相隔三个居住区位安置的被拆迁户,每户补偿一万元。?
对拆迁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直管、自管房,经批准由住宅改成商业门点的仍按住宅还建,按其经营(生产)的使用面积进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每平方米补偿500元,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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