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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7-09

史上最严 上海垃圾分类迎来“强制时代”

  据了解,此次《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垃圾分为四类,分别是: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城管执法部门对10类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该查处规定明确“拒不改正”四类情形——— 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30日内被发现同一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同时,还明确了“逾期不改正”的三类情形——— 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复查的;城管执法部门复查发现仍有违反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定行为的。

  整改前置类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罚款。

  据报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等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而《裁量基准》明确,个人若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投,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且拒不改正,则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果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投,首次发现和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罚款金额,分别提高至“50元以上150元以下”和“150元以上200元以下”。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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