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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窗口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
4.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法定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审查,提出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
6.窗口送达许可结果。对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参考资料: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以青岛即墨市为例,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所需的手续材料如下:
1.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申请表》(附电子文档);
(2.2)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2.6)清扫总面积及机械清扫车数量材料;服务人员数量,收集容器相关资料;运输全密闭车辆情况材料;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必须配备的设备、机械的购置凭证;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变更审批表》(加盖公章);
(3)新增车辆运输全密闭情况材料,新增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及复印件(按申报车辆顺序复印A4纸上,每张印三辆)、购置凭证;
1、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三级的单位。
2、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停业歇业许可)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三级单位。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③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50%以下,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③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5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配备水域清扫所必须的作业设备、装载工具和收集容器及其防漏设备,根据经营项目配备相对应的保洁工具和运输工具;
2、从事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①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符合《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的有关要求;
②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从事船舶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应具有合法的水域垃圾收集运输船只的有关证件。
(5)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水域范围)服务的,应具有合法的水域垃圾收集运输船只的有关证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7、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1)从事生活垃圾中转服务的,处理规模小于4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4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①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②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及服务范围、处理去向、物流去向、运输方式符合规定的要求;
③垃圾处理设施的采用符合行业(专业)建设标准、技术标准,环卫和环保标准。
①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②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①厨余垃圾处置规模小于20吨/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处置规模大于20吨/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400万元;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规模小于30吨/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处置规模大于30吨/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采纳数:2086获赞数:22938在职兽医硕士,15年的兽医临床经验以及防疫检疫方面知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办理程序。向TA提问展开全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需要:
2、具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5、垃圾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功能;6、具有合法的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的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并行执行;
5、生产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5、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管理规定;6、处置场的环境及专业监测设备的资料;
5、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管理规定;6、处置场的环境及专业监测设备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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