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按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计算,标准为2元/人·月;
我和我的所有同事(重庆的事业单位)都是通过燃气公司上缴每月8元的垃圾处置费,但单位在我们的工资中每月扣2元的垃圾处置费。也就是说单位将单位应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转移到职工头上来了。
我的问题是:单位的做法合法吗?有什么依据?(上述《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说这种行为不合法?依据又是什么?
无论是该收,或者不该收,希望有朋友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支持。谢谢!展开我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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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和社会团体:2元/人·月;这是按照单位每人2元/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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