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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9-2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实施细则

  35号)要求,为加强对我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

  第二条在我县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及后续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行政审批,并组织对其进行监管。

  第四条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具有符合要求的陆域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专用设备和工具,其中必须配置一定比例的机械化清扫设备;具有符合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4.具有合法的作业船舶和水上作业人员的有关证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簿、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等;

  第五条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4.垃圾运输或处理去向和处理方式的证明材料(原件),或与垃圾转运或处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

  第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事项,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三)需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申请人收到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三)自身能够满足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第八条告知承诺书经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本细则所列第1、2、4、5项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申请人、被审批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对应我省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3. 垃圾运输或处理去向和处理方式的证明材料(原件),或与垃圾转运或处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年月日前(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2.企业机械设备照片和权属证明(区域性招标中标企业按招标文件要求,设备租赁证明可代替权属证明)1份;

  □7.单办垃圾运输无指定作业区域的提供道路经营许可证(跨区)复印件1份;

  □8.经营协议(公开招标要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及经营作业区域地图标注并加盖管理部门印章1份;

  □11.从事垃圾处理型企业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允许经营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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