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讯(泉州晚报记者 陈淑华 通讯员 苏世泰 盛金聪)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章可循了!记者泉州从市司法局、市城管局获悉,2月1日起施行的《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晰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各方责任和义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通过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强调全链条分类管控、强化保障监督措施,《管理办法》将推动我市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助力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生活垃圾怎么处理?结合我市“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基本分类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理;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处理条件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有害垃圾由具备相应处理条件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垃圾应当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置。对农村的生活垃圾,结合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经验做法,《管理办法》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置”的模式,以“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硬件保障是重要基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收集、转运设施,老旧住宅小区在改造时将其纳入改造范围等。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管理办法》明晰生活垃圾分类的各方责任,并明确:“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同时指出,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通过积分兑换商品、服务等奖励方式,调动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积极性等。
为早日将“新风尚”变成“新习惯”,《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主体的宣传责任,要求通过全方位、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增强全民垃圾分类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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