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对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管局、城管委、经信委、水务局、绿化市容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紧实施对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季度缓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费用缓缴要求。指导本行政区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针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等费用缓缴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简捷、标准化的费用缓缴和后续补缴的服务流程,助力企业纾困。
二、创新优化服务。相关费用征收主体和委托代征企事业单位要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行线上办理相关费用缓缴、补缴、计量变更等业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市场主体受惠。
三、强化行业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行业监督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按照规定做好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组织管理工作。请将实施细则出台情况10月15前报我部;每月30日前,报送当月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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