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起,邯郸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了。昨日记者获悉,《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8月30日经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9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包装物、纺织衣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弃的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弃的水银温度计、血压计,废弃的药品及其包装物,废弃的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弃的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弃的胶片、相纸等;
湿垃圾,指易腐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变质食品、瓜皮果核、中药药渣、碎骨蛋壳、畜禽内脏等;
干垃圾,指除以上三项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厕所废纸、纸巾餐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邯郸市自2015年被确定为全国第一批26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以来,经过4年的试点,已在60个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实施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收集、集中处置,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少必要的制度支撑。
2017年3月,国办发〔2017〕26号文件将邯郸市列入全国首批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46个重点城市。因此,有必要结合邯郸市实际进行地方立法,确保分类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办法》对特定对象提出强制性要求,积极推进产品包装物、快递包装物减量工作,规定所有大中型农贸市场、果品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公共机构、相关企业都应分类设置收集容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分类定点投放,不得随意丢弃。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到有害垃圾贮存点;湿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湿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对于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收集单位上门收集,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尽快处理。
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相关部门联动监管,依法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纳入诚信体系,按照规定予以惩戒;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员进行公开选聘,监督员中有居民代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荣誉体系,推行社区“红星榜”、街镇“排名榜”、市区“绩效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良好氛围。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或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主体作了明确,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混运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对生活垃圾密闭存放,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渗滤液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为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稳步推进,石家庄市先后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考评办法》《石家庄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分类技术操作规范》等一批文件。
此次投用的9台智能垃圾分类箱共分两种。其中,设在小区门口的是六分类智能可回收物和有毒有害垃圾箱。另一种两分类智能垃圾分类箱共有8台,设置在每栋楼前,分别收集干垃圾和湿垃圾。
今年1月,保定市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的通知》,市直各部门所属公共机构要在2020年年底前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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