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文〔2017〕7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水平的通知》(武政办〔2019〕113号)精神,市供销合作总社代拟起草了《武汉市垃圾分类低值物回收补贴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6月25日之前以传线)、邮件(邮箱:)等方式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一条(目的)为构建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监督有力的生活垃圾分类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工作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按量补贴、促进利用的原则,制定武汉市垃圾分类低值物回收补贴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文〔2017〕7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水平的通知》(武政办〔2019〕113号)以及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低值物,是指本身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在垃圾投放过程中容易混入其他类生活垃圾,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处理,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的废玻璃类、废大件类、废塑料类等固体废物。
第四条(品类标准)给予补贴的低值物品类是废玻璃、废弃家具、废泡沫和低值废塑料。今后补贴品类调整由市供销合作总社会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商务局结合生活垃圾分类进展及市场情况研究确定。
垃圾分类低值物回收实行按量补贴原则,以联单签字确认的回收量为基准、以回收后的处理物交售量为印证进行补贴。低值可回收物补贴标准参照武汉市当年垃圾综合处置费用标准,每年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城管委等相关部门测算并公布。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纳入城市矿产交易所线上交易项目,按照线%予以支持。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落实回收垃圾分类低值物补贴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落实低值可回收物补贴办法的组织推进、数据统计、监督检查等。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及相关分类主体严格落实分类制度,促进低值可回收物有序归集。
第六条(补贴对象)本办法的补贴对象,是指在武汉市内承担垃圾分类低值物回收,并在武汉市城市矿产交易所公开挂牌向生产企业交售生产原料的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企业)。
(二)回收废玻璃、废弃家具、低值废塑料等单类年回收量不低于2000吨,回收废泡沫类年回收量不低于10吨;或者综合年回收量不低于5000吨;
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合同履行服务职责,配合垃圾分类实施主体应收尽收各类低值可回收物;按月向区城市管理部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等报告可回收物回收情况。
第九条(失格情形)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资格自动消失,服务合同自然终止,服务补贴自行放弃。
第十条(联单管理)低值物回收服务实行联单管理。联单由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制作,统一管理。
社区指定专人,对产生或者集中于本辖区的低值可回收物回收服务事项在联单上签字确认。区或街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签名证明。
第十一条(申报补贴提供的资料)服务企业应于次年的第一个月内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下列上年度服务项目相关资料:
(一)回收低值物补贴申请表(包含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当年回收或处理低值物品类及数量、申请补贴额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汇总审查)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应于次年的一季度内汇总、审核本区域内服务企业的补贴申请和相关资料,审核确认后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审核结算)市供销合作总社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确认服务企业年度回收量。第三方机构根据委托协议,对回收、转运、处理、销售等环节进行审慎、公允的审核,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核报告,对服务企业应予补贴的低值物回收量给出明确意见。
市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审核报告出具服务企业回收低值物补贴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供销合作总社补贴意见安排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各区按季度统计汇总区域低值物回收基本情况,并及时与市、区相关部门共享数据信息。
市、区再生资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适时对服务企业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服务企业要严格依法组织回收经营服务活动。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行为的,不按服务合同要求履行回收责任的,将依法追责。再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区街社区专门人员在联单管理、补贴审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失职渎职涉嫌违纪违法的,报相关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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