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了解物业服务的业主,在找到物业公司对其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时,会交维修费用,可有的业主不但不同意有偿维修,还会因此拒交物业费。
出租房屋是业主的权利,物业无权干涉,业主以这个理由拒交物业费,实在有些牵强。
此种情况,如果物业公司已向业主下达整改通知,并将情况报给业主委会和相关执法部门,就没有责任了。
很多小区内,停车位都是很有限的,占不到车位,应该是业主的运气问题,不应该归到物业公司身上。
属于邻居关系问题,业主应通过社区调解或法律维权。物业公司发现后要制止,但无执法权。
有业主因房屋质量连电梯费也拒交;有的因家中失火,物业未及时发现而拒交……但更多的时候,这些五花八门的理由与物业无关。
楼道卫生是物业的服务范围,物业应加强管理。拒不接受监督时,可以向业主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当成为不缴纳服务费的理由。
物业应根据季节及时绿化,并对园区公共绿地的花草树木进行精心维护。如果不维护,可以向业主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当成为不缴纳服务费的理由。
小区内公共卫生,物业应及时清理。如果不清理,可以向业主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当成为不缴纳服务费的理由。
属于物业公司责任。如果不维护,可以向业主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当成为不缴纳服务费的理由。
此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业主自家硬件设施不完善,则与物业无关,因为物业巡逻的只是公共区域;如果行窃者是从正门进入,物业做到了登记,可进入者提供的是假证件,或者行窃者盗走的是非常难发现的小物件,与物业无关;行窃者进门时物业未做登记,导致业主被盗,物业负一定责任,应当按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当成为不缴纳服务费的理由。
这得看物业如何收费,如果停在车库内,按照合同物业只提供卫生打扫、用电照明等服务,车辆划伤物业不负责任;车停在自律停车场被划伤,物业不负责任;如果合同中物业有保管义务,物业公司要按比率赔偿。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当成为不缴纳服务费的理由。
正常情况下,小型维修应由物业直接进行;如果大修就要动用大型维修基金,需要业委会进行申请。应当按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当成为不缴纳服务费的理由。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先行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附加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是在一些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的物业费纠纷案件中,部分业主往往认为只要业主们相互团结起来集体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甚至法院也都无可奈何,很多业主觉得,认为法不责众,实这是一个误区。有的业主甚至以某些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拒交物业费,一旦被起诉到法院,便以大家都这么做为由进行辩解。这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物业的过错,可以起诉物业违约。
二是主观归责于物业公司,不当行使抗辩权。在实际案件中,部分业主往往不了解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在遇到房屋漏水、财物失窃、邻居违章建设等侵权行为时将侵权责任盲目归责于物业公司并拒绝交纳物业费。实际上,这部分受侵权的业主一方面没有理性分析损害发生的原因,也不区分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其他业主等可能的侵权行为实施主体,主观地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所有的责任;另一方面又采取了不正当的维权手段,试图通过拒交物业费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三是没有长期居住,认为没享受到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费。实际上,是否长期居住或者是否亲自居住都不能构成唯一的抗辩理由。
业主自觉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是检验物业服务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同时,也是检验物业服务公司服务水平、能力、成果的重要标志。那么,如何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能力呢?
合同管理是前提,物业服务是关键,动员业主自觉履行缴纳服务费义务是根本,帮助业主解决实际困难是动力,协商解决是促进,诉讼解决是补充。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物业关系。
总之,业主非因《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以物业公司未进到服务义务为由,作为抗辩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因为这与《物业服务合同》无关;业主因《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以物业公司未进到服务义务为由,不能作为抗辩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应当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因为物业与业主的关系是服务关系,不是债务关系;业主因《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以物业公司未进到服务义务为由,提起合同之债或者侵权之债,在另案提起民事诉讼时,只能按照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或者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作为抗辩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物业管理微资讯编辑整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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