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垃圾处理 > 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
11-20

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4〕7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我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三、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我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下属的费收管理单位承担。

  区财政、物价、民政、住房保障房管、税务等部门和区水务总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服务费的征收工作。

  四、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区水务总公司在收取其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其他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其生活垃圾服务费由城市管理部门直接收取;房屋建设项目垃圾服务费仍按照现行方式征收。

  五、区水务总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在收取用户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

  (一)对区水务总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直接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收取。

  (二)对区水务总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一户多表的用户,由该用户自行申报确定1块水表作为计费水表,属居民用户的,直接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收取;属单位用户的,按照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上门核定的收费数额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收取。

  (三)对以总表计量的用户以及由区水务总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的单位用户,一律按照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上门核定的收费数额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收取。

  六、对区水务总公司直接抄表到户且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用户,若其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中已计入生活垃圾服务费的,实行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后,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扣减。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环卫作业费用,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实际工作量从收取的生活垃圾服务费中予以返还。

  七、居民和单位可采取现金柜面(含银行、邮政储蓄、超市、供水企业营业网点等)或者委托银行代扣以及自助缴费等任一种方式,在其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八、本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可持相关有效证明资料,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免缴生活垃圾服务费手续。

  九、具备清运能力的单位按照要求自行清运本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减收其相应的生活垃圾服务费用(具体办法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十、生活垃圾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按照规定用于我区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委托代收生活垃圾服务费的区水务总公司支付代收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区城市管理、财政部门与区水务总公司另行制定。

  十一、对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对阻碍、围攻、谩骂、殴打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区城市管理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大环卫服务力度,提高环卫作业服务质量。各执收单位要遵纪守法,认真履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力度,着力提高日常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对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各环节的监管,严格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收费行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文》有 0 条评论

留下一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