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汉书·五行志》记载:“秦连相坐之法,弃灰于道者黥。”这里的灰指的就是垃圾,而“黥”则是古代的一种酷刑,即在人的刺字,并涂上墨,可见古人对垃圾处理问题的重视起源之早。此外,唐朝和宋朝都设有专门的机构监督管理垃圾分类和处理。
虽然古人没有化工污染和空气污染的概念,但古代的环境绝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样“春风不解禁杨花,蒙蒙乱扑行人面”,而是“雨后则中皆粪壤,泥溅腰腹,久晴则风起尘扬,颠面不识。”
自古以来,中国人就讲求“道法自然”,即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在面对人们改造自然后留下的垃圾,古人的处理思想也是“取之于自然,用之于自然。”自然的资源禀赋是人类生存的起点,人类社会所有的文明都是建立于其上的,我国古代先民受儒道思想影响,准确地把握了这一点,发现了人与自然、生活环境和疾病之间的内在关系,重视垃圾的处理。
同时,古代垃圾处理多采用填埋、焚烧、肥田,皆是以自然为最终归宿,也契合了“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这样的观念,从法律外部的道德规范,约束了人们对垃圾的妥善处理,成为古代垃圾处理的重要思想内核。
古代在处理垃圾分类时,并无今天这样完善且系统的分类方法,而是被粗略地分成了三大类——一般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水污物。其中不同的垃圾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一般生活垃圾一般采用填埋或焚烧,动物骨头粉碎后被用以改善土壤,提高土壤肥力。
人畜粪便则用作肥料,提高利用率。而污水污物则通过建设排污工程来得到及时处理,我国古代城市排污工程的历史,至少可以上溯到商代。
在河南郑州地区发堀的商代前期城市遗址中,虽然城市面积仅25平方千米,远不及今天的一个乡镇,但其中有房屋、地窖,也有水沟一应俱全。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排污工程。为了掩盖污水的臭味,古人常常用植物垃圾焚烧后的草木灰来遮掩,可谓是分而用之,物尽其用。
古代垃圾处理起源早,在历朝历代也都被视作是与百姓生活、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长期受到政府的重视,同时,由于城市体量大,垃圾处理工作繁杂,也需要政府发挥其在公共卫生上的主导作用。从古至今,垃圾处理的机构几经变迁,古代版“卫生部”在各朝代的职能与名称甚至存在形式也各不相同。
郑玄在注《周礼·秋官序官》中这样解释“条狼氏”:“杜子春云:‘条,当为涤器之涤。’玄谓涤,除也;狼,狼扈道上。”可见条狼氏其职责主要为清扫道路,保持道路清洁,这是最早的有迹可循的国家垃圾管理公职人员。条狼氏除了清扫道路以外,还有一个职责——在贵族出行时趋避行人,即后世的“清游队”。
由此可见,早期城市规模较小,城市居民少,生产的垃圾也不多,加之严苛的法律限制了垃圾的随意丢弃,因此垃圾处理人员的职责有限,且并不专业,还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构。但其重视城市环境思想为后世的机构设置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作用。
从秦开始,中国开始形成统一的封建帝国,城市规模较之往常也有所增大,历朝历代都对垃圾的分类和处理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宋以前的王朝主要通过颁布相关法律令行禁止,而宋朝则专门创设了“街道司”对垃圾处理进行监管。
街道司最早设置于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在街道司中供职的人,不仅能领到一定的俸禄,还有国家发放的“工作制服”——“青衫子一领”,当时的街道司人数编制达五百人之多,他们的职责不仅限于负责街道的卫生,还细化到专人负责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以及粪便,一对一上门服务,以确保垃圾分类准确无误。
宋人吴自牧在《梦粱录》里有具体记载:“人家甘泔浆,自有日掠者来讨去。”这个时候的街道司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常设机构,并且同时兼有多项城市管理职能。除了垃圾分类与管理还包括修治街道、疏导积水、巡视街道、管理交通、查处侵街店铺、管理市场等,可以说是现代的“环卫工人”和“城管”的结合。
明沿元制,保留了“五城兵马司”一署。光看这个名字,五城兵马司很容易被认为是一个掌管京城治安的部门,事实上,明朝时的五城兵马司的职能远不止如此,同时还兼具疏理街道沟渠等现代城管局所具有的大部分职能。
在五城兵马司的管理之下,明朝的排污系统相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完善,发生城市内涝的次数也大大减少。就垃圾的处理和分类而言,官方定期安排专人将市民的生活垃圾运往城外,用作田地的肥料,或是集中焚烧填埋。五城兵马司的职能多位一体,在明朝的城市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中国历朝历代,对垃圾分类。十分重视,但因统治思想的不同,在各时期所采取的手段不同,同一手段的严厉程度也有所差异。总的来说,中国历史上的垃圾分类和处理手段可分为三类: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教化手段。
《韩非子》书中这样记载:“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可见对于垃圾处理的法律政策,在殷商时期是十分严厉的,而在外儒内法的秦朝,这样的立法也被保留下来。同样用法律手段规范垃圾处理的经典时期还有唐朝,根据考证,在唐玄宗的开元天宝时代,长安城常住人口大概有100万之多。
如此巨大的人口数量对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促进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但唐朝实行宽刑缓法,严厉程度远不及前朝。唐朝在《唐律疏议》中规定在街道上乱丢垃圾,处六十大板并责罚未尽到监督责任的相关部门。法律手段作为三种手段中最为严厉的,具有的效力也高。在垃圾分类与处理相关法律严苛的时代,“脏乱差现象”都大有改善。
行政手段相较于法律手段更为缓和,主要形式是由政府机构直接实施管理或是对未妥善处理者处以罚金。历朝历代无论是否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行政手段都贯穿整个垃圾处理史中。
汉代官府一般就是雇人将垃圾挑出城,唐代在城内设置了专门的垃圾倾倒点,还设置了与之相配套了垃圾处理流程。宋代打扫街道,疏通沟渠或排水沟等,清运垃圾,都由街道司差雇人员来负责。明朝则更进一步,不仅安排专人清运,还会对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
关于罚金,使用频率较低,大多数时候都是作为辅助手段出现,如清同治十三年,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规定:居民应在每日上午9时以前倾倒垃圾,凡规定时间以外将垃圾倾倒在道路上的,将受到有关法庭起诉,处以罚款。
总体来说,行政手段相对温和,实施效果受相关机构执行力影响大,虽不如法律效力高,但在日常生活中覆盖面较广,也是不可缺少的必要手段。
教化手段的有效实施与我国传统的“天人合一”、“天人感应”思想和政府对其的重视是分不开的,早在《秦律》中就有一部分专门规定环境保护。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政府利用民众普遍的认同基础向他们宣传正确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的观念。
汉代的《氾胜之书》中谈到肥料的种类已经有骨汁等厨余垃圾和粪便。到了魏晋时期,更多种类绿肥已见诸记载。这些农业书籍的问世,为垃圾处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即“变废为宝”、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官方通过对这类书籍、学说的支持向民众宣传保护环境思想,也一定程度上作为法律、行政手段的有益补充发挥作用,对垃圾处理中的粪便、草木灰等的再利用尤其明显。
不管在任何时代,垃圾处理都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我国古代先民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以“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作为处理内核,最大限度地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在垃圾处理方式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政府通过建立相关机构,设置相关职务进行管理,也逐渐衍生出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教化手段,三种手段相辅相成,共同规范了生活垃圾、粪便、污水污物的正确处理。
也正是这些措施的存在,后人才得以领略到的:“长安雪后似春归,积素凝华连曙辉”的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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