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相关建设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 (二)参与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并监督执行。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县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 (四)参与制定城镇区域规划,负责城市科研、名城保护,抗震设防及人防结建和城区防汛工作。 (五)制定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有关规章,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同时受县政府委托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 (六)指导全县乡镇和村庄的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指导城区道路排水、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等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石油、液化气的经营、发证、检查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城区公用绿地的绿化及城区花草树木的养护工作进行管理。 (九)负责对城区街道环境卫生的清扫、清运和保洁工作进行管理。 (十)依据法律、法规对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察。 (十一)负责建设系统的普法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报、发放和管理,监察建设系统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城建档案、建设信息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节能、粉煤灰综合利用及墙体改革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查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我局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是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巿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及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城巿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实施意见》(徐政[2010]14号)文件。
征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收取,50㎡以下(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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