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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1-15

《济源市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2022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2022〕44号)要求“因地制宜建立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目前全国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充分借鉴省内外其他地市先进经验基础上,出台了《济源市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8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改统计、财政金融等部门在考察学习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起草了《济源市农村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示范区管委会先后召开多次会议专题研究。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发改统计、财政金融等8个职能部门、5个街道办事处和11个镇的意见,对部分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2022年10月18日经示范区管委会2022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一)收费范围。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各镇辖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农村居民(包括暂住人口)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按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收取方式等应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户计收,可以按月(季、年度)收取。

  (三)使用管理。农村居民生活垃圾费统一上缴镇政府代管的各村账户,专项用于各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清运和处理。

  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村委会收取。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享受国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等群体,凭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取本或其他证明材料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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