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清零行动”工作开展以来,大多数商户、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支持环卫工作,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但有部分商户,经多次催缴仍未缴纳。根据相关规定,现对拒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7家商户进行立案查处。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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