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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1-05

化州市自来水公司关于缓缴费用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2]159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相关规定,切实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公司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 2022 年 10 月1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即按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抄见水量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收到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通知单的,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从2023年1月(即从2023年2月抄见水量)开始逐月补缴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直至补缴完一个季度为止。如不需要办理缓缴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户,可以向公司提交申请按原方式缴交水费。

  2、关于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费的通知》的函

  附件2、关于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费的通知》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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