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如火如荼的开展实施中,深圳正通过加治力度,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政策,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此次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职责,深圳市十个区(新区)均由区级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和使用垃圾处理费,并明确各区(新区)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本辖区垃圾处理实际费用的,均由各区(新区)财政补贴。
为适应推进垃圾减量分类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垃圾处理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深圳市发改部门会同深圳市城管部门、深圳市财政部门制定,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欠缴垃圾处理费的处罚规定,逾期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级城管部门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此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低保边缘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持有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垃圾处理费。
申请免缴垃圾处理费的个人或者单位凭有效证明材料到区城管部门或其委托代收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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