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业主和物业之间纠纷日渐增多,一些案例看似不起眼,多是一些“闹心”的小问题,但会对当事双方的生活或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困扰。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通过沟通协调,处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居住在高新区某小区的夏某,因物业公司在小区旁建造垃圾收集桶,集中堆放垃圾产生的污水以及气味,影响了夏某的使用感受,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维护业主权益的义务,故而拒绝支付物业费用。物业公司遂将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核实了相关争议事实,并前往该小区实地查看,就被告夏某提出的垃圾收集桶堆放点气味、污水以及环卫车拉运工作频次等相关事宜,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调,最终组织相关人员对前述问题进行了有效处理。夏某当场表示满意,并立即缴纳了所欠物业费用,原告某物业公司也当场提交了撤诉申请,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服务的同时,提升居住环境品质,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在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进一步而言,物业公司和业主均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积极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在出现矛盾时积极沟通解决,共同创造美好、和谐、温馨的居住环境。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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