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日前簽署第698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1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5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對《物業管理條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個條款的修改,刪除1個條文,刪去的條文為第五十九條。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刪去其中的“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証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証書”。
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條,刪去其中的“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証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証書”。
1、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算起。如果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的,業主可以拒絕交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3、對於物業公司要求交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交納范圍內的,可以拒絕交納﹔
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准的情況 ,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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