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拓宽收费渠道,提供更为便民的服务。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按照《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广政复〔2009〕82号)文件标准征收。
2.非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单元房表用户、杂院用户、总表集中供水的住宅小区(包括物管小区、单位自管房)等用户,代收水费的同时同步代收垃圾费,按月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无水表的单位、商铺、居民户、暂住户、临时摊点和自备水用户等,仍由县住建局按原有收费方式组织征收。
(三)县城城郊用户(还未纳入公司抄表缴纳水费的用户,以下简称“城郊用户”)。
城郊用户,还未纳入公司抄表缴纳水费的,仍然由各村(社区)统一代收垃圾费。
(一)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户、烈属、残疾人、享受最低收入保障等低收入特殊困难群体,出具民政部门或所在社区相关证明材料后实行减半或全免。
(二)对于未缴纳2020年及以前垃圾费的用户,由县住建局提供名单给公司在2021年12月前代收完成。
(一)住户均按照现有水费缴费方式,采取现金或按公司规定方式缴费,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不得只缴水费不缴垃圾费。
(二)如有用户在公司缴费处拒缴垃圾费的,由工作人员向其发放宣传单,告知垃圾费的征收依据,拒交垃圾费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并要求用户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缴费。
(三)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垃圾费的,由公司按名单利用信息平台进行催缴,仍未缴纳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追缴和处罚。
各用户一旦发现违反垃圾费收费管理行为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向广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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