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昌吉市城镇垃圾清运费和代清扫(门前三包)费的收缴工作,提供更便捷的服务。经昌吉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由昌吉市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代收昌吉市城镇垃圾清运费和代清扫(门前三包)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昌吉市城市规划区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及商业摊位等)和城市居民(含流动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清运费和代清扫(门前三包)费。
2.行政、事业、企业(机关人员)单位职工垃圾清运费按照运费3.00元/人/月收缴(本单位自己拉运的不得收费)。
4.摊点垃圾清运费为2.00元/摊点/天(4平方米以内),对超出4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0.25元/平方米/天收缴并严格执行按天收费。
1.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的市容环境责任三包代清扫(门前三包)费,按照0.4元/平方米/月收缴。
在昌吉市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收费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和代清扫(门前三包)费的,由昌吉市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按月提供垃圾欠费拒缴单位或个人名单,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垃圾清运费和代清扫(门前三包)费,并实施处罚。
(一)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和代清扫(门前三包)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二)对拒绝、阻碍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和代清扫(门前三包)费工作人员或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和代清扫(门前三包)费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按照《昌吉市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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