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陈小珊,通讯员成广聚、蔡碧玉报道:2月23日,记者自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印发施行。《通告》提到,缴费义务人应当及时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欠缴主体信息会被纳入轻微失信信息管理。
生活垃圾收费的项目内容分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两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5元,收费以一个居住单元(房号、户口簿、租赁合同、房产证)为一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缴费单位每月按实际排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每桶0.3立方米),以每桶6元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人员每人每月1元,自入住当月起收取。
清洁卫生费的收费标准有定额收费和按量收费两种。居民按户每月收取10元,非居民按面积计收,机团单位按垃圾产生量计费。此外,公共交通工具(汽车、地铁、火车、轮船、飞机等)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在终点站(港)设置容器收集,并按照通告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于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特困供养证的困难群众,《通告》指出,将免收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房屋无人居住,且存在每月自用水不超过1立方米、每月自用电不超过1千瓦情形之一的,也可免予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
《通告》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收取工作。农村居住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个人缴纳、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可以按照民主协商、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并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通告》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的收费单位为缴费单位(个人)所在地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具体收费单位和区域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指导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缴费义务人应当及时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无正当理由欠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或清洁卫生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将欠缴主体信息纳入轻微失信信息管理。
问: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垃圾分拣处理中心及大件垃圾分拣中心等分拣产生的其他生活垃圾是否需要收费?
答: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垃圾分拣处理中心及大件垃圾分拣中心等分拣产生的其他生活垃圾属于生活垃圾的一种,其处理费已包含在每月向居民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因此,分拣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再重复收取费用。
答:通过生活垃圾收费,提高居民住户、机团单位的环境卫生和环保意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舒适、整洁的环境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答:生活垃圾收费应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目前,我市生活垃圾收费主要用于补贴各区各街(镇)环卫保洁经费,作为政府对街(镇)环卫经费财政投入的补充。
答: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以及隐瞒、滞留、截留、侵占、挪用此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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