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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8-30

帮昆明一地产商发640万条垃圾短信却收不到钱!结果…

  昆明一家开发商请一家专门发商业广告的公司,发送短信推销房源,约定好每一条0.045元结算,区域短信发布价格按每天18000元结算。

  双方签订好合作协议后,发送垃圾短信的公司,每天都向不特定手机守护发送垃圾短信,先后发送了640万条垃圾短信。结果,开发商却拒付28.8万元费用,发垃圾短信的公司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两级法院均认定:发送垃圾短信这种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

  2013年7月24日,昆明盛唐恒基公司与云南沐荣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荣欣成公司)签订《信息战略合同》合作,约定盛唐恒基公司为沐荣欣成公司提供手机信息、彩信投放服务,信息投放范围及对象由双方协商后确定,沐荣欣成公司拥有最终决定权,合同服务期限自2013年7月24日至2014年7月24日,为期1年,具体投放时间、内容、数量、批次由开发商确定后书面通知盛唐恒基公司。

  信息投放价格为普通短信发布价格按每条信息0.045元结算,区域短信发布价格按每天18000元结算,开发商根据实际发送成功条数,对发送成功的信息支付服务费。

  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12日,盛唐恒基公司为沐荣欣成公司提供手机信息投放服务。

  可是,开发商一直没有支付这笔服务费,于是,盛唐恒基公司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这笔费用。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盛唐恒基公司、沐荣欣成公司签订《信息战略合同》,约定由盛唐恒基公司为沐荣欣成公司投放手机信息,内容为商业广告,双方对所投放的信息性质清楚知晓,但却在未取得接收信息的手机用户的同意或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强行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商业广告,对接收信息的手机用户的日常工作、生活均造成严重侵扰,同时也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形成利益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双方签订的《信息战略合同》应属无效。

  于是,五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盛唐恒基公司是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44元,由盛唐恒基公司承担。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据盛唐恒基公司与沐荣欣成公司签订的《信息战略合同》及双方陈述,双方在对所发送的手机短信的性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的手机用户发送商业广告信息,侵害了手机用户的权益。

  另外,本案双方系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信息,发送的手机用户所属群体、手机号码都予以明确,在发送信息的过程中难免会造成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侵害手机用户的个人隐私。所以,本案双方在《信息战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违反网络信息的保护规定,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盛唐恒基公司不应从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中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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