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山东省将进入强制垃圾分类时代。其中,设区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要实现有效覆盖,各县(市)至少有1个镇(街)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山东省将建立垃圾分类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通报。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明确了电子商务、快递企业、农贸市场等减少过度包装,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单位和个人应当厉行节约,履行源头减量责任。《条例》细化了各级政府以及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能职责,并明确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条例》细化了各级政府以及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能职责,并明确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条例》坚持放管结合,对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生活垃圾管理各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实现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对生活垃圾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各个环节,全方位进行了规范。
《办法》确定了各职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工作职责;明确社会各行各业及个人在垃圾管理中应履行的责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四同步”,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同时对在公共用地或既有居民小区内新建、改(扩)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亭)等设施,实行手续豁免。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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