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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27

2015年 第05期 关于印发《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南充经济开发区的城乡辖区。

  第三条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源头管理、属地负责,城乡统筹、综合利用”的原则。

  市城管委负责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督促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三区政府和南充经济开发区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或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收集容器等设施,逐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中转站(点)等设施的规划选址,应符合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其建设和所用技术、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条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中转站(点)应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必须每天喷药灭杀蚊蝇;站内应做到道路畅通,标识明显;压缩产生的渗滤液应用专门容器收集,送至指定地点处理。

  第七条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中转站(点)及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日常运行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八条三区政府和南充经济开发区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建立“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置”的垃圾收集清运网络,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统一管理。

  区环卫所负责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各街道办负责辖区内其他区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

  第九条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工作纳入市城管委综合考评内容,由市城管局根据三区及南充经济开发区的人口增长及经济发展情况,科学测算并核定年度收集清运量。

  第十条区环卫所、社会化垃圾清运公司、各乡(镇、街道办)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负责向压缩中转站(点)运输生活垃圾。进入压缩中转站(点)的垃圾经过压缩后,由区环卫所专业垃圾运输车向无害化处置单位转运。

  负责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必须做到车容整洁、标识清楚、密闭运输,不得有渗滤液滴漏、随意倾倒和丢弃遗撒等行为,不得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和特种垃圾混装混运。

  第十一条驻市部队、大中专院校、大型企业等有清运能力且清运车辆符合要求的单位,经区城管局批准,可自行将生活垃圾清运至无害化处置单位;自行清运的,可将清运量计入辖区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具备回收价值的生活垃圾,应当积极回收利用,加快资源循环;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置,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三区政府和南充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噪声、废气、恶臭等污染物加强监测,严禁违规排放。

  第十五条区环卫所负责辖区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生活垃圾的计量统计工作,每月将经区财政局和无害化处置单位认可的计量数据报市城管局审定;市城管局负责将审定后的数据反馈给报送单位,并抄送市财政局,作为对三区政府和南充经济开发区实施政府奖补和对无害化处置单位实施政府补贴的依据。

  第十六条市政府设立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专项资金,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量达到年度核定清运量的,实施以奖代补;超过年度核定清运量的,给予额外补助;未达到的,按一定标准扣罚。

  以奖代补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另行制定。

  市财政局依据市城管局审定的数据,将补贴经费按季度统一支付给无害化处置单位后,再与三区政府和南充经济开发区分别结算。

  第十八条市城管局负责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乱倒生活垃圾或擅自从事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对市区生活垃圾管理混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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