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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18

@青海人注意!5月起随意处理生活垃圾最高罚50万元

  《条例》作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基本依据,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了制度支撑。

  《条例》由聚力推动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突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四部分组成,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0条。

  《条例》明确,对于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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