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垃圾分类 > 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效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2022
04-08

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效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垃圾分类实效考评机制,推进属地责任落实,促进常态长效管理,持续提升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效及精细化管理水平,特制定《2021年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效综合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年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效综合考评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垃圾分类实效考评机制,推进属地责任落实,促进常态长效管理,持续提升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效及精细化管理水平,特制定《2021年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效综合考评办法》。

  包括220个街镇(或乡、工业区)(以下简称街镇)。综合考评区域内居住区、单位(含一般单位和沿街商铺)和公共区域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实效。

  包括16个区。综合考评各区域内各街镇源头垃圾分类实效、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运营监管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等。

  包括市域内高校(大专及以上)、重点医院(三级乙等及以上)、客运交通枢纽(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机场)。综合考评生活垃圾分类设备配置、分类投放实效落实情况。

  各街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效综合考评由市分减联办组织,综合考评由第三方测评、社会评价、区分减联办考核三部分构成,权重分别为60分、20分、20分(详见附件1)。

  市级第三方测评按照“双随机”、“四不两直”原则开展现场实地检查,建立审核制度,确保客观公正。测评单位由市分减联办招标确定,对全市的居住区(35分)、单位(含轨交站点、商业广场等一般公共场所,15分)、沿街商铺(含道路废物箱,10分)垃圾分类达标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详见附件2)。测评全年开展,每季度覆盖所有街镇并形成测评报告反馈各区。

  市级第三方测评采取多重审核制度,所有检查样本均在后台进行资料齐全性审核、问卷准确性审核、重点指标审核等流程。市分减联办按季度组织力量对市级第三方测评样本随机抽取5%进行实地复核,保障市级第三方测评的真实有效、客观公正。

  社会评价占20分,由市分减联办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及权威媒体,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干部职工(含建交系统)、市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以及社区居民参与对相关街镇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效评价。社会评价每半年汇总一次,方式为在线问卷调查,主要考评社会各界对街镇垃圾分类开展情况和实效的认可度与满意度。具体按如下方式组织:

  (1)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价。请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部门组织,由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人居住小区和工作单位垃圾分类实效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该小区(单位)所在街镇社会评价考评。

  (2)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干部职工评价。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分类减量联席会议市级成员单位和建交系统干部职工对本人居住小区的垃圾分类实效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该小区所在街镇社会评价考评。

  (3)社会监督员评价。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级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按照监督员职责,对其监督检查的居住区和单位垃圾分类实效情况进行评价并纳入相关街镇社会评价考评。

  (4)社区居民评价。由权威媒体等第三方机构组织,通过开放网上居民参与评价窗口,以街镇为单位,从有效样本中随机抽取100份市民评价结果,纳入该街镇社会评价考评。

  区分减联办对辖区内街镇考核占20分,主要考核各街镇垃圾分类量实效(5分)和日常管理落实情况(15分),每半年开展一次。

  街镇垃圾分类量实效,由各区分减联办根据辖区内各街镇可回收物、湿垃圾分类收运量完成情况,对照市分减联办下达的生活垃圾总量控制指标和区任务分解情况进行评分。

  日常管理落实情况,各区分减联办按照垃圾分类实效考评相关要求,对辖区内各街镇居住区、单位(含一般公共场所)、沿街商铺(含道路废物箱)等垃圾分类实效的日常情况予以考核排名,得分按规则计算(详见附件1)。

  各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效综合考评由街镇垃圾分类实效综合考评(70分)、分类收运处作业规范管理(20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考核(10分)三部分构成,每半年实施一次。

  由市绿化市容局对各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分类转运、分类处理的建设进度、设备配置、作业标准执行程度等根据标准(详见附件3)进行暗查,并按得分折算。

  由市教育、市市场监管、市城管执法、市房屋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分别根据职能对各区中小学垃圾分类推进(2分)、餐饮外卖一次性餐具提供(1分)、垃圾分类专项执法(3分)、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落实(2分)、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推进(2分)等情况予以评价,并按得分折算。

  重点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效综合考评分别按大专及以上高校、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客运交通枢纽进行考评,每半年实施一次。

  重点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引入社会测评,主要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按高校、医院、客运交通枢纽进行评价。

  市级第三方测评和复核的实地检查照片、扣分情况,在专用信息平台和一网统管平台上,及时发布给各区和各街镇,便于各区、各街镇随时查询问题,对照整改。

  各街镇、各区、重点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实效综合考评结果每半年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街镇综合考评成绩作为示范街镇复核、复评的依据,上、下半年度综合考评分数平均达到90分及以上的街镇,视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复核、复评通过;未达到90分的街镇,视为示范街镇复核、复评未通过。对相关街镇,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绿容〔2019〕500号)的规定执行补贴或退补政策。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区分减联办在垃圾分类实效考核中应严格对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考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纪律,不得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各区、各街镇辖区内发生生活垃圾管理违规事件的,本市市级单位检查发现问题的,扣相应管理项目得分;国家级督察、巡视等发现的,取消综合考评成绩。

  本项满分20分,通过问卷调查评价得出相应街镇得分,不同评价主体的有效问卷权重相等,计入最终得分。

  本项满分5分,由区分减联办对照市分减联办下达的生活垃圾总量控制指标和区任务分解情况进行评分。

  本项满分15分,按照区分减联办对辖区内居住区、单位、沿街商铺的考核排名进行评分。街镇得分=区分减联办考核街镇排名对应的市级第三方测评得分(按百分制计算)*15%。

  结合实际需求,对特定区域或单位(如商业广场、交通枢纽站等)内部公共区域的可回收物投放容器投口进行改造,或细化可回收物投放容器(分别收集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可回收物)。

  完成辖区内10%以上道路废物箱或者单个商业广场、交通枢纽等单位公共区域内所有废物箱投口改造或细化可回收物容器设置的,加1分。

  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街镇“一网统管”平台,有效支撑垃圾分类有关问题发现和处理结果跟踪机制,并覆盖50%及以上的居住区投放点。

  四分类收集容器规范设置,容器配置合理充足;分类驳运机具规范设置。(12分)

  四分类容器齐全;干湿容器成组;垃圾收集容器颜色和标识正确、无破损。垃圾无满溢。集中投放点配有洗手装置。(10分)

  1.发现交付点(垃圾箱房及集中收集点)缺失任一类型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或全品类可回收物服务点、干垃圾、湿垃圾)扣10分。

  5.发现任一标识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名称正确但图示不正确,扣1分;名称和图示均不正确,扣2分。

  1.发现小区未设置公示告知牌,扣3分;发现公示告知牌信息缺失任一类型扣1分(分类类别、收运单位、物流去向、监督电线.未在小区显著位置设置垃圾投放点位告知牌,扣1分。

  2.可回收物(两网融合)回收服务点无公示牌(包含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编号)的,扣10分;公示牌未注明回收种类、价格、服务时间、服务及投诉电线分。

  2.对于流动型服务点,电话询问预约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的服务电话,发现不能正常服务,扣10分。

  2.发现垃圾投放点异味明显,仅有一个投放点的,扣2.5分;有2个投放点的,每个点位扣1.5分;有3个点位以上的,每个点位扣1分。扣完2.5分为止。

  现场观察5位居民投放垃圾行为:发现1名居民未参与分类投放的,扣4分,可累计,最多扣20分。(若在观察时间30分钟内未发现5名居民投放生活垃圾,采用问卷形式替代)

  1.按发现垃圾桶任意一个桶有大量垃圾混杂情况予以扣分,发现1组扣4分。累计扣分,最多扣20分。

  2.按发现垃圾桶任意一个桶有少量垃圾混杂情况予以扣分,发现1组扣2分。累计扣分,最多扣10分。

  1.湿垃圾与干垃圾分类实效:对定时投放点数量在3个及以上的,现场观察3个投放点湿垃圾桶分类情况,发现湿垃圾收集容器有少量其他类型垃圾混杂的,每个点扣2分;发现严重混杂的,每个点扣4分(扣满10分为止);发现干垃圾容器(3个)内有明显其他类型垃圾混杂的,每个扣1分;发现有其他类型垃圾严重混杂的,每个扣2分(扣满5分为止)。不满3组的,缺失组等比例赋分。

  1.湿垃圾与干垃圾分类实效:定时定点投放点垃圾纯净度检查标准同上述,扣分标准按上述66%执行,误时投放点分类实效测评现场观察一个误时投放点,发现湿垃圾收集容器有少量其他类型垃圾混杂的,扣2分;发现严重混杂的,扣3分。发现干垃圾容器内有明显其他类型垃圾混杂的,扣1分;发现有其他类型垃圾严重混杂的,扣2分.

  2.可回收物与有害垃圾分类实效:现场观察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桶分类实效情况,发现任一类收集容器有少量其他类型垃圾混杂的,扣1.5分,发现有大量其他类型垃圾混杂的,扣3分(扣满5分为止)。

  1.湿垃圾分类实效:现场观察5组楼层或门栋、门前湿垃圾容器,发现1处容器少量混杂的,扣1分,严重混杂的扣2分;发现2处容器少量混杂的,扣2分,严重混杂的扣4分;发现3处容器有少量混杂的,扣3分,有严重混杂的扣6分;发现4处容器有少量混杂的,扣4分,有严重混杂的扣8分;发现5处容器有少量混杂的,扣5分,有严重混杂的扣10分。

  2.干垃圾分类实效:现场观察5组楼层或门栋、门前干垃圾容器,发现1处容器明显混杂的,扣0.5分,严重混杂的扣1分;发现2处容器明显混杂的,扣1分,严重混杂的扣2分;发现3处容器有明显混杂的,扣1.5分,有严重混杂的扣3分;发现4处容器有明显混杂的,扣2分,有严重混杂的扣4分;发现5处容器有明显混杂的,扣2.5分,有严重混杂的扣5分。

  3.可回收物与有害垃圾分类实效;现场观察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桶分类实效情况,发现任一类收集容器有少量其他类型垃圾混杂的,扣1.5分,发现有大量其他类型垃圾混杂的,扣3分(扣满5分为止)。

  5.发现任一标识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名称正确但图示不正确,扣1分;名称和图示均不正确,扣2分。

  1.发现未设置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的(村内无主体企业回收站、智能回收柜、垃圾房改造回收点或定期上门回收的),扣20分。

  2.对于流动型服务点,电话询问预约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的服务电话,发现不能正常服务,扣10分。

  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到位,村容村貌综合整治良好。(40分)

  发现混装驳运(驳运车辆标识与驳运垃圾种类明显不符的)或经举报查实混装驳运的,扣20分。

  3.现场询问行政村内5位居民,反映垃圾清运不及时(如容器不足、周转不勤导致晚间满溢)或清运后场地与容器未及时冲洗的,1名扣1分,可累计,最多扣5分。

  发现田野、村头、道路沿线、村内空地等区域有陈年垃圾堆放(占地面积≥10平方米)的,发现一处扣10分;有无管理的临时生活垃圾堆放(1平方米占地面积10平方米),发现1处扣5分;有小包垃圾,发现有2包(件)以下小包垃圾,扣1.5分;发现有3-5包小包垃圾(件),扣3分;发现6-10包小包垃圾(件),扣5.5分;发现10包(件)小包垃圾以上的扣10分(同一村内各点位可累积计算),三项合计最高扣15分。

  定时定点模式:现场观察5位居民投放垃圾行为:发现1名居民未参与分类投放的,扣2分,可累计,最多扣10分。(若在观察时间30分钟内未发现5名居民投放生活垃圾,可采用问卷形式替代)

  户前或门栋户前设桶或上门收集模式:观察5组干湿垃圾桶投放情况或询问上门收集员或跟随上门收集人员,按发现户垃圾分类混杂情况予以扣分。

  1.湿垃圾与干垃圾分类实效:对定时投放点数量在3个及以上的,现场观察3个投放点湿垃圾桶分类实效情况,发现湿垃圾收集容器有少量其他类型垃圾混杂的,每个点扣2分;发现严重混杂的,每个点扣4分(扣满10分为止);发现干垃圾容器(3个)内有明显其他类型垃圾混杂的,每个扣1分;发现有其他类型垃圾严重混杂的,每个扣2分(扣满5分为止)。不满3组的,缺失组等比例赋分。

  2.可回收物与有害垃圾分类实效:现场观察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桶分类实效情况,发现任一类收集容器有少量其他类型垃圾混杂的,扣1.5分,发现有大量其他类型垃圾混杂的,扣3分(扣满5分为止)。

  1.湿垃圾与干垃圾分类实效:定时定点投放点垃圾纯净度检查标准同上述,扣分标准按上述66%执行,误时投放点分类实效测评现场观察一个误时投放点,发现湿垃圾收集容器有少量其他类型垃圾混杂的,扣2分;发现严重混杂的,扣3分。发现干垃圾容器内有明显其他类型垃圾混杂的,扣1分;发现有其他类型垃圾严重混杂的,扣2分.

  2.可回收物与有害垃圾分类实效:现场观察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桶分类实效情况,发现某一类收集容器有少量其他类型垃圾混杂的,扣1.5分,发现有大量其他类型垃圾混杂的,扣3分(扣满5分为止)。

  1.湿垃圾分类实效:发现湿垃圾1处容器少量混杂的,扣1分,明显混杂的扣2分;发现2处容器少量混杂的,扣2分,明显混杂的扣4分;发现3处容器有少量混杂的,扣3分,有明显混杂的扣6分;发现4处容器有少量混杂的,扣4分,有明显混杂的扣8分;发现5处容器有少量混杂的,扣5分,有明显混杂的扣10分。

  2.干垃圾分类实效:现场观察5组楼层或门栋、门前干垃圾容器,发现1处容器明显混杂的,扣0.5分,严重混杂的扣1分;发现2处容器明显混杂的,扣1分,严重混杂的扣2分;发现3处容器有明显混杂的,扣1.5分,有严重混杂的扣3分;发现4处容器有明显混杂的,扣2分,有严重混杂的扣4分;发现5处容器有明显混杂的,扣2.5分,有严重混杂的扣5分。

  3.可回收物与有害垃圾分类实效;发现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混有少量其他类型垃圾的,扣1.5分,发现有大量其他类型垃圾混杂的,扣3分(扣满5分为止)。

  2.“垃圾分类实效”中“干垃圾混杂其他垃圾”的表述中不包含低价值可回收物混入干垃圾的情形。

  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区域,容器标识、颜色规范。

  1.发现交付点(垃圾箱房及集中收集点)缺失任一类型分类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干垃圾、湿垃圾)扣10分。

  1.按照不同区域分类容器设置要求,发现区域内缺失任一类型分类收集容器扣5分。

  有宣传告知内容、海报、标语等,宣传氛围浓厚,内容正确,宣传物无严重破损/遮挡/脱落/脏污等。

  发现交付点或分类收集容器周边环境卫生质量差(有明显积水、有散落零星垃圾或明显异味的),扣3分;程度较轻的,扣1分。

  在公共场所、交付点等区域有小包垃圾,发现有2包(件)以下小包垃圾,扣1分;发现有3-5包小包垃圾(件),扣5分;发现6-10包小包垃圾(件),扣10分;发现10包(件)小包垃圾以上的扣15分。(各点位可累积计算)

  1.发现干垃圾收集容器有明显其他垃圾混杂,1个扣0.5分,2个扣1.5分,3个及以上扣2.5分;

  2.发现干垃圾收集容器有大量其他垃圾混杂,1个扣1分,2个扣3分,3个及以上扣5分;

  4.发现湿垃圾收集容器有大量其他垃圾混杂,1个扣3分,2个扣7分;3个及以扣15分。

  1.发现有少量其他类型垃圾混杂,1处扣0.5分,2-3处扣1.5分,4处扣5分,5处及以上扣10分。

  2.有大量其他类型垃圾混杂,1处扣1分,2-3处扣3分,4处扣10分;5处及以上扣20分。

  2.本表所称单位包含各类企事业单位(沿街商铺除外)和轨交站点、商业广场等公共场所。

  1.现场查看商铺是否按要求张贴或配置海报、指引、手册等宣传内容,商铺没有宣传内容,扣2.5分。

  3.商铺内未按日常产生生活垃圾种类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和存放区域的,扣20分。

  现场观察,商铺周边地面是否有明显的成堆垃圾或小包垃圾,发现明显的成堆垃圾或小包垃圾扣10分。

  收运单位建立上门收集体系,落实分类收运车辆,合理安排收运频率,定时实施上门收集,且建立每日收运台账,收运服务规范,收运实效良好。

  1.发现混装混运或经举报查实混装混运的,扣15分,以下收运管理其他考核项目不再测评。

  5.查看收运、检查、反馈、考核等相关制度,制度完全未建立的扣10分,制度建立不全的酌情扣2-5分;

  6.查看上门收运台账,未建立台账的扣5分,收运点位、收运时间、工作人员等收运记录缺失的酌情扣1-2分;

  考核街镇辖区内所有上门收运单位。上门收运单位最终得分为所有测评单位得分的平均分。

  1.随机查看,发现收运装备未张贴分类标识的每处扣2.5分,标识错误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按照《上海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废物箱配置导则》要求,合理设置分类废物箱(一般仅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确保废物箱设施完好,无破损、锈蚀。废物箱分类标识规范、清晰、无破损(侧面标识和顶部标识)。

  1.现场查看,废物箱分类容器设置不规范的扣5分;废物箱有破损、严重锈蚀的每处扣1.5分,扣完为止。

  现场查看废物箱分类收集容器内生活垃圾分类质量,发现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容器内含有大量其它垃圾的扣20分,扣完为止。

  落实专用的废物箱垃圾分类收集车辆,实行精细化的垃圾分类收集,车辆有明显物理分隔。

  1.现场查看,发现废物箱垃圾收集过程中混装混运,或经举报查实混装混运的,扣15分,分类收运项目不再测评。

  现场查看废物箱垃圾分类收集车辆车容车貌,标志错误的每处扣2.5分,标识破损的每处扣1分,车容车貌不洁的扣5分,扣完为止。

  2.在沿街商铺或道路废物箱检查过程中,凡发现道路与公共区域有垃圾乱堆放、小包垃圾落地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5-10分。

  2.检查发现车容车貌不整洁、垃圾拖挂散落、残液滴漏的,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作业车辆超载20%以上的,每车次扣0.5分;作业车辆超载50%以上的;每车次扣1分;扣完为止。

  环卫车辆集中冲洗点产生的冲洗废水应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

  1.转运、处置设施设有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和场地冲洗废水应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

  2.烟气、污水、臭气污染物监测指标不全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监测指标超标的,每项扣1分;引起周边居民恶臭投诉的,每10人次扣1分;被市级以上环保督察发现存在问题的,每次扣5分;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每次扣2.5分。

  3.末端设施建设进度滞后,未能按照预设时间节点完成的,每次扣2.5分;未能按时正常运营的,每次扣2.5分。

  1.按照《本市生活垃圾清运工作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清运要求,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生活垃圾拒绝收运。

  1.严控清运过程污染,严禁随意排放生活垃圾残液,产生的垃圾残液应规范收集至有相应处理能力的转运站、焚烧厂等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排放标准。

  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清运、中转、处置作业服务质量评议办法》,做好辖区内所有清运作业单位评议工作。

  环卫车辆集中冲洗点、转运、处置场站应办理相应的经营性服务行政许可、排水和排污行政许可等资质,污水处理、除臭作业相关台账齐全,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

  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每项扣2.5分;台账不全的,每项扣0.5分;环境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本文》有 0 条评论

留下一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