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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02

关于《大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大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大理市实际,制定了《大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2016年12月21日,习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46个重点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并要求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依法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行为。2020年8月14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制定出台《大理市城市生浩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办法》还参考了《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制定。

  鉴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城乡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处置的需求,尤其是乡村之间地域差异较大,分类试点的经验尚不能复制推广,总体上城乡同步实行分类管理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因此,《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第四条明确,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明确了我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并对这四类垃圾的范围分别作了列举式界定。其中从事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物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物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属于餐厨垃圾的范畴,我市已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制定了《大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并执行,所以《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不再对餐厨垃圾作具体重复规定。

  由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监管环节多,涉及范围广,为了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防止监管缺位,《办法》第五条在明确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规定商务、生态环境、教育、住建、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卫健、交通、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办法》在明确了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及要求的同时;《办法》第十、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借鉴一些城市的做法,明确规定“从事城市新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同时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和垃圾设施、收集容器使用指南,明确收集容器放置、标示、标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置的废旧家具、行李箱、电冰箱、洗衣机等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回收企业上门收集或者投放到指定地点。大件垃圾收集的指定地点和预约电话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管理,确保各环节协调高效运行,《办法》第四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三、四十九条之规定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作业要求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施循环利用。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通过再生利用、焚烧发电等方式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为了强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着重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末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强调,依法对其违法情形、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作了指引性表述。

  相关文件: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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