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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7-06

成都新规:不交垃圾费逾期不改 5月起最高可罚3万元

  10日,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新的《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与旧版《办法》相比,新《办法》在不缴费责任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的罚款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罚款的由200元以下提高到不超过一千元。

  红星新闻记者对比发现,《办法》的适用范围由之前的“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扩大为了“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主体也有调整。旧《办法》中规定,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组织收取。自收自运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置场收取。而新《办法》明确,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市)县垃圾处理费收缴部门组织收取。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逾期不改正的,旧版《办法》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新版《办法》对处罚标准进行了提高:对单位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

  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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