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徐肯)近日,记者从区城管局获悉,《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条例》共九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明确,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根据《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还将餐厨垃圾作为一类特殊厨余垃圾进行专门管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定期申报,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按照约定时间将收集容器放置于指定收集地点。
根据《条例》要求,我区将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我市还将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统筹兼顾,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此外,《条例》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将餐厨垃圾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监管,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
根据国家最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明确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推行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
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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