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啸宇)“污染者付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都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分类收费……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地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二十一条,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定价程序、成本核定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制定出台,将积极推进我省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改革,鼓励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垃圾分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超量加价收费机制,对超过核定基准量的垃圾提高收费费率,促进垃圾减量化。《办法》明确: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分类收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并建立差别化的收费制度,“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另外,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应当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重复计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据悉,《办法》明确健全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机制,提出各地要支持保障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 本文固定链接: http://fenleilaji.cc/?id=33186
- 转载请注明: admin 于 分类垃圾-环境保护从分类垃圾做起! 发表
《本文》有 0 条评论